论贪污罪共犯中的几种形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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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媛媛[1] 邱红[1] 

机构地区:[1]辽宁工学院社会科学部,辽宁锦州121001

出  处:《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8-10,共3页Journal of Liaon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形式,从主体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两大类。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中需要探讨的是主体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及其对贪污共犯的构成的影响。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一般的主犯与从犯的共同贪污,此类共同贪污的主犯与从犯都应当按照贪污来处理: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教唆犯应当按照贪污处理;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此种行为应视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关 键 词:贪污罪 共同犯罪 职务犯罪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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