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法学研究中的“事”与“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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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泉[1] 

机构地区:[1]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200-208,共9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句古语最直白地说明了工具的重要性,同时也包含了“事”与“器”的单向逻辑关系——由事择器。然而,对于一门学科(“事”)的研究和发展而言,研究方法(“器”)的意义却复杂得多,其中至少还存在着一种相反相成的逻辑——“因器明事”。前者自不必说;后者的意义则在于,方法的突破也许会改变学科的研究内容甚至整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基于学科与研究方法的这种“事”与“器”的辨证关系,对于方法的研究一方面有必要阐明学科本身之“事”,

关 键 词:“事” “器” 刑法学研究 逻辑关系 相反相成 知识体系 辨证关系 学科 古语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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