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定位及其改革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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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四宝[1] 薛源[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4期67-71,共5页Law Science

摘  要:对商事仲裁定位的偏差,严重阻碍了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本文在分析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指出,仲裁员审理纠纷作出裁决的权力,是独立于诉讼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权力。商事仲裁的定位应为专业服务,这充分体现在商事仲裁的契约性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的服务关系上。从这一定位出发,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关 键 词:商事仲裁制度 定位 改革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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