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救济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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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彩领 

机构地区:[1]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6年第4期89-9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现行执行救济制度的不足与检讨程序性救济缺位。在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中。除了对涉及执行标的的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外,当事人或第三人对于执行机构程序上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没有任何救济途径。而在实践中,因执行机构程序上违法、不当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情况非常突出。例如执行机构怠于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员消极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等。

关 键 词:执行救济制度 执行当事人 违法行为 执行机构 强制执行措施 不当行为 程序性 执行标的 执行异议 救济途径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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