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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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出  处:《北京房地产》2006年第4期16-16,共1页Beijing Real Estate

摘  要:各有关单位: 现就《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物业服务费 公有住房 房改政策 缴纳 康居 安居 出售 服务收费管理 北京市 办法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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