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应放宽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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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4S期62-63,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这一规定对被害人启动刑事自诉程序提出了较为严格的举证要求,即在立案时就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定罪的证明标准,否则将丧失起诉权。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放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才能达到保护被害人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其理由是:

关 键 词:刑事自诉案件 立案标准 被害人权益 事实清楚 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证明标准 公平正义 自诉人 证据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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