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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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巍[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2006年第2期27-32,共6页The Jurist

摘  要:公示公信原则是近代社会物权理论的基石。物权登记制度正是基于该原则而产生。物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由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和其它一些重要的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记载于专门的登记簿上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制度。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查阅登记簿册,并且任何人均可相信登记权利而为交易。如此可以将社会中最重要的一些不动产物权归属明确固定下来,对于稳定经济秩序。

关 键 词:物权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 公证 国家专门机关 近代社会 利害关系人 物权理论 社会公众 变动情况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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