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及提起条件论析——以两起案件为视角  被引量:31

Reasoning on the Accuser Title of Commonweal Executive Lawsuit and Institute Condition--Taking Two Cases as Visual A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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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怀德[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888

出  处:《中州学刊》2006年第3期79-82,共4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摘  要:公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两层含义。在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国家或者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并非任何人都能够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防止滥诉和节约司法成本。从诉讼经济和诉讼秩序的角度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相对固定和统一,可以允许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并考虑让那些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协会以及自治组织提起诉讼。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提起条件 原告资格 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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