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累犯制度立法之完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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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轶[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26-31,共6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过于粗疏,这已严重影响了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国累犯制度之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重构特别累犯制度,单位不是累犯的适格主体,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不构成累犯,对累犯可以适用假释,对累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关 键 词:刑法 累犯 特别累犯 累犯主体 刑罚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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