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除名处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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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才资源开发》2006年第5期101-101,共1页

摘  要:案例: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于2002年3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王某于2003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2003年5月5日,王某不辞而别。公司于2003年6月8日以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为理由,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对此处理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关 键 词:除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合法 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仲裁申请 公司 业务员 合同期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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