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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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会茂[1] 尹强 

机构地区:[1]九江学院法学院,江西九江322005 [2]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九江332000

出  处:《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57-59,62,共4页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该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它对于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带有强烈职权主义色彩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司法实践需要,暴露出该制度的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剖析了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并提出了改革的设想。

关 键 词:法院调解 制度 弊端 改革设想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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