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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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祥红[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127-130,共4页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摘  要: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理念和生命基础在于寻求公正与效率之平衡、成本与收益相适应以及保证国民接受裁判权的实现。应该遵循简易程序的基本法理,借鉴域外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改革与完善现行民事简易程序。

关 键 词: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 法理 价值 完善 

分 类 号:D91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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