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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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晓红[1] 

机构地区:[1]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6期11-12,共2页

摘  要:一、完善刑事立法是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基础 首先,我国没有明确界定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这一概念的内涵。我国1997年《刑法》虽然以专条形式规定了恐怖主义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但没有采用恐怖主义的称谓,也未单列“恐怖主义犯罪”,只是在2001年,我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中使用了“恐怖活动罪”的罪名概括了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其次,立法的内容过于笼统。

关 键 词:恐怖主义犯罪 犯罪活动 惩治 《刑法修正案(三)》 刑事立法 恐怖组织 《刑法》 刑法分则 恐怖活动 罪名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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