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解途中的时限规定应当明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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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象 陈鸣[1] 

机构地区:[1]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5X期56-57,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委托异地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的方法。当异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协助拘留、逮捕证明文件(刑事拘留证、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或逮捕,通知发案地公安机关后.发案地公安机关一般都及时派人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发案地按办案程序处理。在犯罪嫌疑人从异地被押解回发案地的整个路途中,事实上是被强制性地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这种强制丝毫不亚于刑事拘留或逮捕后的羁押。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 应当 时限 司法实践 证明文件 办案程序 人身自由 逮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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