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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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人民检察>学习问答组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5X期63-64,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宅基地问题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相互殴打过程中,李某顺手抄起旁边一块砖头向张某头部砸去,张某应声倒地,被围观群众送往医院。李某见事情闹大,请在旁围观的表弟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将其缉拿归案。张某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由于赵某报案时未讲是受李某所托,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关 键 词:自动投案 现场 他人 公安人员 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 投案自首 不同意见 张某 宅基地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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