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应当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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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明小刚[1] 王海荣[2] 张晓军[1] 

机构地区:[1]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痕迹检验室 [2]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55-57,共3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有利于民主、公正的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警察形象和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警察队伍素质。我国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因没有任职资质证明,往往遭遇尴尬,且我国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和刑事鉴定人员思想观念上的误区都成为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的障碍。规范刑事鉴定人员职责,完善有关法律,大力营造司法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社会氛围,是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的重要保证。此外,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也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关 键 词: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刑事质证制度 司法公正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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