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致伤”与“咖啡烫伤”——法律证据标准的经济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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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晋川[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出  处:《经济学家茶座》2006年第1期118-120,共3页Teahouse for Economists

摘  要:中国籍的天津商人赵燕女士2004年7月中旬赴美国洽谈商务期间,在参观游览尼亚加拉大瀑布时,意外遭到美国国土安全部警察洛德斯的盘查及暴力殴打。“赵燕事件”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对事件表示高度关注,美国国务卿鲍威尔也发表讲话表示歉意。此后,美国联邦大陪审团一致决定对洛德斯提出诉讼。2004年8月,赵燕案件进入美国的司法程序,负责这一案件的美国纽约州西区法庭助理检察官马丁·菲尔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罗德斯是以“涉嫌侵犯赵燕的人权,以及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了过分的武力”而被起诉。如果这一罪名成立,洛德斯最高可判处20年的监禁以及25万美元的罚款。菲尔德检察官还表示,“检方将彻底调查此案,并且基于证据,而且仅基于证据来处理案件”。同时,美国纽约州著名的罗斯·里根律师事务所也受赵燕的委托,代表当事人介入诉讼。

关 键 词:证据标准 经济学解释 尼亚加拉大瀑布 美国联邦 美国纽约州 法律 烫伤 咖啡 国土安全部 

分 类 号:D90-0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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