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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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榕[1] 赵志川[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06S期5-5,共1页

摘  要:现代公司组织结构是建立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基础上的,董事会是公司结构中的必设组织,可有人认为,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中不必设立董事会。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妥。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已经是残缺不全了,若再不设董事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将丧失殆尽,那还有什么公司可言呢。所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置不能废除,但需健全和完善。为此,我们应考虑以下问题:

关 键 词: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董事会 法律制度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组织结构 三位一体 公司结构 股东会 监事会 残缺 

分 类 号:F279.24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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