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处”的立法机理探析——兼论刑事立法中的立法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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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定远[1] 

机构地区:[1]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642

出  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37-40,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摘  要: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立法机理上不属转化犯的立法例,而是立法推定。其价值取向在于,通过立法过程中的推定实现司法过程中的便宜和统一。与此类似的立法推定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 键 词:携带凶器抢夺 转化犯 准犯 立法推定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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