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保密义务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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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丹红[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6期34-34,共1页

摘  要:涉嫌抢劫的张某,聘请我的一位朋友吴律师为其辩护人。在两人的接触中,张某告诉吴律师,两年前他还曾参与了一家银行的抢劫,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张某却拒绝承认抢劫银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获得指控成功。请问:吴律师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如果能,那么他是必须作证还是可以作证?如果不能,那么吴律师解除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之后,他可以作证吗?

关 键 词:律师执业 保密义务 审判过程 委托关系 张某 抢劫 辩护人 作证 委托人 银行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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