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搜集与审查判断电子证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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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建国[1] 

机构地区:[1]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6S期60-61,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具有证据价值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均为电子证据。所谓电子形式是指由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从上述定义来看,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

关 键 词:电子证据 审查判断 信息处理设备 计算机技术 搜集 存储技术 电子形式 证据形式 案件真实 证据价值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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