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包装与“禁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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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广东包装》2006年第3期13-14,10,共3页Guangdong Packaging

摘  要: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批准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两项《通则》将从2005年10月1日实施。与之配套出版的《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规定,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鲜”,并要求凡是加热过的食品,其标签上一律禁止使用“鲜”字。因此,这个文件被业界称为“禁鲜令”。但只要企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1994年、1992年颁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可以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

关 键 词:乳制品包装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 使用期限 实施指南 加工食品 食用 

分 类 号:TS252[轻工技术与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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