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的效力与票据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从中、日票据法比较的角度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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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伟群[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6期49-56,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票据上的权利是通过票据来反映的,所以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但是,一旦票据因遗失、失窃等原因去向不明时,失票人就无法行使权利。为了让失票人免受这种利益损害,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支付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在公示催告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转让,由此引发了失票人和善意取得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公示催告制度在着重保护失票人的同时,又该如何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对此问题,从中、日学者不同的观点、立场出发积极开展了各种讨论。

关 键 词:票据 票据权利 失票人 公示催告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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