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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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春华[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91-92,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条规定奠定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基础。但该条规定比较含糊,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产生了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5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这条规定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用通知的形式驳回案外人的异议;二是中止执行的范围限于异议部分的财产,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

关 键 词:执行异议制度 案外人 民事诉讼法 中止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财产范围 理论和实践 执行过程 执行标的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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