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缺陷在产品责任与召回制度中的法律冲突与对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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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哲[1] 

机构地区:[1]天津商学院法学系,天津300134

出  处:《消费经济》2006年第3期87-89,共3页Consumer Economics

摘  要:开发缺陷属于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发现开发缺陷后制造商应予以召回,但如果不予召回,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否仍然免责呢?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免责。但免责会纵容生产者对开发缺陷产品采取听之任之的消极态度,使召回难以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文章认为免责应当是相对的。如果投入流通后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缺陷存在的,就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和消费者,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否则不应免责。为此,首先应修改《产品质量法》,明确开发缺陷的认定标准,限定开发缺陷的范围;其次,制定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性立法,控制和消除开发缺陷;再次,明确制造商对于开发缺陷产品在召回制度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责任方式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

关 键 词:开发缺陷 产品责任 召回 法律冲突 对策 

分 类 号:F713.5[经济管理—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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