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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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奇江[1] 罗财喜[1] 

机构地区:[1]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410205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06X期5-6,共2页

基  金: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5YB103)“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的成果

摘  要:目前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多种界定,各有侧重而互不一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是指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中国 合同法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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