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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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出  处:《四川物价》2006年第6期43-43,共1页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

关 键 词:国家发展改革委 收费管理 高等学校 学分制 省级人民政府 学校收费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分 类 号:G649.22[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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