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考核和辞职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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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有为 

机构地区:[1]辽宁省人大代表

出  处:《辽宁人大》2006年第1期27-27,共1页

摘  要:每年召开人代会时,“向人大代表学习,向人大代表致敬”的口号、标语都十分显眼地张贴着,说明人大代表职务的神圣。但是,代表也必须接受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这在《代表法》和《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广东省55岁的履职优秀代表王泽华因照顾患病的妻子,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代表职责,主动请求辞去代表职务,在全社会震动很大。对那些履职无力或不力的代表,对个别滥用代表职权、造成极坏影响的代表应该怎么办?选举单位和选民通过什么具体渠道或途径,按照什么标准来行使监督权,是否应该拿出个办法来。

关 键 词:人大代表 监督权 辞职制度 考核 代表职务 选举单位 《组织法》 《代表法》 代表职责 代表职权 

分 类 号:D62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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