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证的合理限定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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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群英[1] 

机构地区:[1]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北京102202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117-121,共5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的基本情形包括:警察目击犯罪发生过程,当场抓获嫌疑人的情形;警察发现、收集、提取、保管案件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情形;警察行使侦查权,收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形;警察实施诱惑侦查,在犯罪过程中当场抓获嫌疑人及获取证据的情形;警察接受投案自首、立功,了解犯罪嫌疑人作案中、作案后认罪、悔罪情节的情形;警察作为鉴定人,对案件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的情形。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条件范围包括实体性条件范围和程序性条件范围。警察出庭作证有一定的特免权,即为了保护特定的利益,应允许警察在诉讼程序中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某种秘密情报;为了保护警察及其家庭成员安全,各国法律在规定警察出庭作证时,还针对一些特殊案件采用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的特情人员、“卧底”警察,设置一定的例外;为了保护证人自身的利益,各国都规定有防止自陷于罪的拒证权。

关 键 词:警察 出庭作证 证据 证人 

分 类 号:D925.0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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