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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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明[1] 吕继东[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63-67,共5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一、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的特点及原因 所谓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或法院判决时,与立案时确定的罪名不一致,且属职能管辖变化或者尽管罪名一致,但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除贪污贿赂类案件和自诉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司法机关职能管辖的规定。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根据罪名进行职能管辖划分的,这种划分较好地考虑了三机关的权力特点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但是这种划分也有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在立案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或者法院判决时,由于某种原因,罪名发生了变化,根据这一规定管辖相应地也要发生变化,为此,这种变化所带来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根据调查了解,贪污贿赂案件职能管辖错位的主要特点是.

关 键 词:贪污贿赂案件 职能管辖 《刑事诉讼法》 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 侦查终结 法院判决 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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