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视野中的检察调解构想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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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雄飞[1]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7X期16-19,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事和解一般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以及其他刑事诉讼主体之间通过交流沟通,协商解决犯罪后相关问题,使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建立相应的检察调解程序,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所谓检察调解,应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犯罪人和受害人双方共同的意愿,由检察官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运用专业知识,组织加害方、受害方、社区等多方参与,促进犯罪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直接沟通与交流,确定犯罪发生后解决方案的一项检察职能。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主体 解构 交流沟通 调解程序 犯罪人 被害人 协商解决 刑事案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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