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B法在防范商业银行未预期风险中的作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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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海军[1] 惠晓峰[1] 李雪松 

机构地区:[1]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2]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黑龙江哈尔滨150036

出  处:《海南金融》2006年第8期48-51,共4页Hainan Finance

摘  要:IBR法对信用风险未预期损失监管资本要求,按照公司、主权、银行、零售和股权类别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计量方法,内部法计量未预期损失的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的关键有两个:一是风险因素。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银行可以根据自己估计的风险因素计量资本要求,这反映了内部法的进步性。二是风险权重函数。与内部法的通用计量模型相比,随着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银行内部资产组合计量模型会逐步取代内部法的通用模型,这反映了内部法的过渡性。

关 键 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IBR法 信用风险 监管资本 

分 类 号:F832.3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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