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贪污贿赂案件的赃款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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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海燕 

机构地区:[1]乌兰浩特市检察院

出  处:《内蒙古检察》2006年第2期28-29,共2页

摘  要: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中,赃款去向往往是困扰检察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检察机关认为有罪而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案件,法院往往以赃款去向不清提出异议,甚至判决无罪。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手段和占有财物无法否认的情况下,便往往在赃款去向上动脑筋,找出各种推拖罪责的理由,比如将已据有的钱财说成“为公开销”、“用于公务”、“经济交往需要”、“业务应酬使用”、“办了福利”等等,企图以此来规避法律。在目前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确实存在一些违规违纪,但作犯罪处理似乎又悖于法理的“灰色”行为,给这类问题的认定带来复杂性。因此,赃款去向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贪污贿赂案件 赃款去向 贪污贿赂犯罪 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 实际工作 领导职务 作案手段 经济交往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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