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贷款诈骗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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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诗忠[1,2]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8期12-15,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刑法理论通说和实践部门一致认为,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方法,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属于一般的金融违法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成为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违法行为的关键。然而,在办理具体的贷款诈骗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经常面临着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认定难题,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无,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因此,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案件中的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关 键 词:“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金融违法行为 犯罪案件 实践价值 行为人 刑法理论 司法机关 贷款人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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