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检案件审查程序的繁简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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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颖[1] 曹志兰[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2019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8期47-49,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于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现实矛盾,对民检案件的审查实行繁简分流是理性的。可以对民检案件实行阶段化和多元化的审查程序,各阶段程序相对独立又互相承接,每一阶段程序对应不同的结案方式;每一阶段的程序中,可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适时进行转换。

关 键 词:民检案件 审查程序 阶段化 多元化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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