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要求产假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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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宜滨[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出  处:《工会博览》2006年第16期11-11,共1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案情回放一王女士五年前大学毕业,分配到北京市一家合资企业从事广告设计工作;通过半年试用期,经用人单位考试合格后,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份合同中规定:劳动合同视王女士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一年一续签,月薪人民币5000元,每续签一年工资增长10%,每年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除此之外,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请假,都视为个人行为,将会按事假扣除工资。

关 键 词:工资增长 女士 产假 劳动合同 大学毕业 设计工作 合资企业 用人单位 工作表现 社会保险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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