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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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新华 

机构地区:[1]河南省开封太阳金明食品有限公司,开封475000

出  处:《活力》2006年第8期47-48,共2页Vitality

摘  要:一、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得以实现的基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关 键 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投资方式 合作者 回收 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法律规定 企业合同 

分 类 号:F279.244.3[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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