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上市公司关联人士售股应遵循的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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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麻云燕 毕敬 

机构地区:[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  处:《新财富》2006年第9期68-70,共3页New Fortune

摘  要:美国是判例法系国家,其证券法律体系也是由诸多浩繁的法案及规则构成,其中,关联人士持股及售股的规定散见于《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下的各条规则中。本文归纳了美国上市公司创始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士交易本公司股票时需要重点关注的规则,并作出解释说明,同时,也对中国内地与美国在关联人士持股及售股限制方面的证券法规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及全流通后的中国企业股东及高管参考。

关 键 词:美国上市公司 关联人 证券交易法 遵循 中美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法规 中国内地 判例法系 法律体系 

分 类 号:F830.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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