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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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威 

机构地区:[1]河南长城饭店

出  处:《决策探索》2006年第08A期47-48,共2页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

摘  要: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作为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者,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这些部门包括国民经济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劳动就业保障部门等。只有在对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政府部门才能制定出及时准确的调控策略和措施。有鉴于此,一些政府部门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早在1999年,中国证监会就要求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法律意见书中要说明是否由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财政部印发的《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专门增设了“综合社会贡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5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05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征评”及系列研究基础上,通过国内第一部综合性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草案》,并发表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北京宣言》,要求企业承担和披露更多的有关劳工和环保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关 键 词:企业社会责任 会计信息披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济管理部门 中国证监会 法律意见书 政府部门 公开发行股票 企业效绩评价 环保部门 

分 类 号:F23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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