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利润分配及其财务与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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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永生[1] 

机构地区:[1]江苏盐城市财政局

出  处:《电子财会》2006年第8期43-44,共2页

摘  要:一、相关规定及解读 (一)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67条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按股东持股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 键 词:《公司法》 利润分配 会计处理 法定公积金 财务 公司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 税后利润 股东大会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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