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兼谈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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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静波[1] 

机构地区:[1]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广州510520

出  处:《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16-19,共4页Journal of Guangdong College of Young Cadres

摘  要:连带责任的制度的价值在于对责任人课以加重责任以保护债权人。连带责任的公正性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是否存在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连带责任的归择依据在于数个责任人的关联行为与整体债权的形成具有密切的关系,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比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更为密切,其追偿权更容易实现,即使责任人不能实现其追偿权,也符合公平正义。

关 键 词:连带责任 归责依据 公平正义 合同法 第四百零九条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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