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事务·劳务·职务——浅论贪污罪主体中的“从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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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秋章 

机构地区:[1]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06年第9期72-73,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主体可以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三种类型,但无论以三种类型中哪种情况出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从事公务”,可以说“从事公务”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关 键 词:“从事公务” 贪污罪主体 准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 劳务 第93条 种类 刑法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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