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审计复议中审计机关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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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锦[1] 

机构地区:[1]河南省审计干部培训中心

出  处:《决策探索》2006年第05B期77-77,共1页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

摘  要:审计机关的举证责任又称之为证明责任,是指按法律要求被申请复议的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规定向复议机关提交当初做出具体审计行为的证据、依据,对特定的事实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交当初做出审计具体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审计具体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并决定撤销该具体审计行为。这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便民原则和“不告不理”的行政行为特点而建立的规则。根据这种规则,谁主张一个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他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经得起对方反正的反驳,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关 键 词:审计机关 举证责任 审计复议 《行政复议法》 审计行为 证明责任 法律要求 复议机关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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