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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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光礼[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

出  处:《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年第5期47-52,共6页Research in Higher Education of Engineering

基  金: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高等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研究"(编号:EAA030401)

摘  要:教育中介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权性和中介性的特点。西方的教育中介组织主要有半官方型、民间组织型和学术组织型三种类型。教育中介组织是世界各国社会参与教育管理的主要形式,它们是政府与学校之间沟通的桥梁。我国教育中介组织的主要功能是缓冲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的紧张。我国政府与教育中介组织应建构良性互动关系:政府对教育中介组织进行培育与管理,教育中介组织对政府实施监督与制约。教育中介组织与学校之间也应该构建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关 键 词:教育中介组织 法律地位 政府 学校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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