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日期的法律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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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肖玲[1] 

机构地区:[1]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1996年第11期41-43,共3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信用证中的日期是构成信用证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货物买卖和信用证交易都有很大作用,不容忽视。一般来讲,信用证日期主要包括开证日、装船日、提示交单日以及到期日四种。有关这几种日期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必须引起有关当事人的注意。 一、开证日的法律时效 所谓开证日(Issued Date),是指在银行收到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申请书的要求,按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从法律上讲,开证日期一般就是信用证的生效日期.信用证一经发出,在有效期内对开证行具有约束力,开证行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 键 词:信用证 银行 法律时效 中国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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