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营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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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燕霞[1] 曹兴龙[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08X期259-261,共3页

摘  要:商业秘密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生产要素之一。财产性和保密性是其两大法律特性,创新性是财产性的必然意义。其保护方式分准物权和债权保护,后者更有利于权利人举证,尤其在采用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下。对权利的侵犯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多样化的责任方式有助于个案的公平处理。我国相关立法比较凌乱,而地方立法可以发挥补充作用。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民营企业 竞业禁止 创新性 准物权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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