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施夫妻共有房产,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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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观全 

机构地区:[1]永康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

出  处:《浙江房地产》2006年第4期36-38,共3页Zhejiang Real Estate

摘  要:房产登记发证是行政行为。除当事人伪造证件、采取欺骗手段及工作人员失误错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由房产发证机关注销外,其余均需通过行政审判机关审理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后,才认定产权登记发证正确与否。本文笔者试举行政诉讼案例,谈谈认真实行夫妻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制度的认识。

关 键 词:共有房产 登记制度 共有人 夫妻 《房屋所有权证》 发证机关 行政审判机关 行政行为 

分 类 号:F832.47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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