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条例(民国十三年十一月孙中山大元帅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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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工友》2006年第10期14-14,共1页Workmates

摘  要:第一条 几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同一职业或产业之脑力或体力之男女劳动者,家庭及公共机关之雇佣,学校教师职员,政府机关事务员,集合同一业务之人数在五十人以上者,得适用本法.组织工会.

关 键 词:工会 大元帅 孙中山 民国 政府机关 学校教师 劳动者 同一 

分 类 号:D412.67[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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