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问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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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为民[1] 

机构地区:[1]石家庄经济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10Z期294-294,共1页

摘  要:一.将计账基础重新引入“公允价值”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规定:“换人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人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

关 键 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 修订 账面价值 资产成本 当期损益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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