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之“人”与中国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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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建文[1] 

机构地区:[1]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理论学刊》2006年第10期69-71,共3页Theory Journal

摘  要:儒学的基础是对人情、人性的尊重,其两大核心是“仁”与“礼”。在中国历史上,儒学的制度化使其得以保存,但也使其遭遇磨损。今天当我们审视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时,发现儒学仍有存在的可能及必要:在立法层面,儒学可以以制度的形式进入市民社会;同时,作为人学,儒学不仅能通过对人的塑造而成为规则运行的辅佐,还能在国家法无法涉及的领域获得存在空间。

关 键 词:儒学    法治 

分 类 号:B222[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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